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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合昌檢測 發布時間:2021-06-17
同時,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好十九條、好ニ十一條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好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好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好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好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檢驗檢測報告用語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列明標準等技術依據。檢驗檢測報告存在文字錯誤,確需更正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等規定進行更正,并予以標注或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