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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舊房屋監測排查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 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危險房是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給定危險構件和危險房屋界線確定的,其他4類是按《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的。主要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掌握所管各類房屋的完損情況,為房屋的技術管理和修繕以及城市規劃改造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